終院拒受理陳凱欣上訴 指程序不公屬重大不尋常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9/28 16:54

最後更新: 2020/09/28 17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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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前立法會議員劉小麗前年參與九龍西區補選時被裁定提名無效,早前申選舉呈請獲判勝訴,陳被裁定非妥為當選。陳凱欣及選舉主任早前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不獲受理,終院今(28日)頒下裁判理由,指無論參選人勝算高低,亦有權享有程序權利的保障,因此選舉主任對劉造成程序不公,絕對是選舉中的重大不尋常。

判詞中指出,陳凱欣一方早前提出上訴指,選舉主任在未有給予劉小麗機會作解釋的情況下,便以其並非真誠擁護《基本法》為由裁定其提名無效,即使過程涉程序不公,但仍無損其決定的正確性。而選舉主任一方則指,原審法官有憲法責任,判斷劉是否真誠擁護《基本法》。

終院則認為,要判斷選舉中的所謂「重大不尋常」,需視乎選舉必須公平、公正及公開的背景,「重大性」不僅基於有關不尋常會否對選舉結果造成影響,因為即使是看來很可能會輸或勝算不高的參選人,他們亦有權享有程序權利的保障。

終院認為原審法官判斷本案中涉及重大不尋常的裁決時正確的,因為參與選舉的權利,屬《基本法》及《香港人權法》所保障的重要基本權利,而作出回應的權利,亦是重要的程序權利,因此劉是否有機會回應選舉主任的質疑,是極度嚴重的問題,選舉主任未有給予她機會回應,絕非「不重大」的不尋常。

終院亦不認為法庭有憲制責任判斷劉是否真誠擁護《基本法》,因為相關條例訂明,選舉主任才是必須判斷參選人的提名有效與否的人,若然按上訴人一方的說法,可能會引致選舉主任在裁定參選人提名無效時,會漠視程序公義,抱著反正若然其決定受到挑戰,法庭都會作出同樣裁決的心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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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︰楊詠渝